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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新建机械化定点屠宰场招商公告
2009-07-21 08:21  文章来源: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供求



依据国务院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2008年13号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市有关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绥宁县人民政府授权绥宁县商务局对绥宁县新建机械化定点屠宰场进行捆绑招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绥宁县机械化定点屠宰场选址于绥宁县长铺乡大寨村三、四组,占地面积10亩,设计年屠宰33000头,概算总投资400万元。目前该项目已完成可研论证、环评、规划选址、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征地等工作。
二、招商内容
(一)新建机械化定点屠宰场采取BOT形式建设。
1、新建机械化定点屠宰场采用BOT形式(即建设、营运、移交),特许经营年限30年(含建设期),通过公开招商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出资组建项目公司,负责特许经营期限内机械化定点屠宰场的融资、建设、运行和设施设备维护,承担经营期间的费用、责任和风险。特许经营期届满时将该项目所有资产(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完好无偿移交给绥宁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并保证能正常运行。
2、中标投资商必须按设计的工艺和设计规范进行建设。
(二)建设工期、规模的要求意向。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完工并投入经营。
2、按照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项目建设必须配备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办公楼、职工住房、冷冻库、无害化处理设施、化粪池、排污管道等设施,且符合国家环评要求,机械化生产流程必须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
三、招商条件
1、投资人应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2、投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与项目相应的投资融资能力,投资人所承建工程队伍必须达到3级以上资质。
3、投资人确定后,在正式签约时,一次性缴履约保证金50万元,项目建设完工正式投入经营5个工作日后退回。
四、招商须知
1、报名时间:2009年8月3日——8月6日下午5点止。
2、报名时领取有关资料,交资料费1000元。
3、本公告发布后,如有多个单位响应,将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确定投资人,商务谈判时间:8月10日——8月13日。
4、联系人:
陈先生 手机:13762862678
石先生 手机:13187291005
熊先生 手机:13973937101
传真:0739—761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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