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绥宁县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规范对招商引资项目收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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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15 15:58 文章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搞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的税费收缴工作做如下规定:
1、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2003]4号文件所规定“九个一”的承诺。凡是部门行为与4号文件相违背的,一律按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2、凡属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招商项目的手续办理,一律实行全程代理。即相关证照统一在县政务中心一个窗口办理,有关费用由县政务中心代为收缴,然后由县优化办依照有关规定划拨给各相关单位。各单位不得直接向投资经营者收取证照办理费用。
3、招商引资项目筹建沿未正式投产前,一律只收取其有关证照的工本费和保正常工资的劳务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凡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期间税费的收取办法是:
①税收一律全额计算,征收到位。同时实行“双公开”,即公开每户的税额,公开征收结果。
②规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或减半收取。同时实行“三公开”,即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结果。
5、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县政务中心和各职能部门要大力宣传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和相关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耐心解释,悉心服务,树立政府高效、廉洁的形象。
6、加强领导,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发展重在开放,开放重在招商,招商重在环境,环境重在干部,干部重在领导。对出现有损经济发展环境,违反本规定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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